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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要重新核定资质吗?
发表时间:2019-01-24发表人:cqyaoyang浏览次数:155

某建筑施工企业甲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满足企业扩张的要求,升级资质是必然的选择,因建筑资质本身就是区别企业施工能力的标准,甲想通过并购经营亏损的乙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方式实现目的,甲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最终选择通过企业合并来实现资质升级的目的。

在我国,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按照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企业除了做好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外,升级建筑资质也是同业竞争中取得领先优势的一个方面,提高资质等级从事竞争对手所不能从事的范围。

建筑企业在实现规模扩张,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是否要重新核定资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七种情形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阿),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则需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核定。

建筑企业出现重组、合并、分立的,在办理资质核定时,应当如何既避免耽误工程承包,又确保企业利益?

1.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七种情形,在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承继之前的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有关资质简化审批规定,直接将原资质证书进行变更。

2.合并、重组后,符合资质升级、增项条件的,在保留原有资质情况下,及时办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因为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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