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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2017版
发表时间:2019-01-24发表人:cqyaoyang浏览次数:689

 

资质办事指南.doc


目录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2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19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28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35

删除建筑业企业入库业绩的办事指南: 39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9《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号)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1、《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

12、《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渝建【2016】39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材料

要件

资料来源

注意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住房和城乡住建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1. 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网上申报”中“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登录住房和城乡住建部网站的“办事大厅”(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未申请住建部审批的不需打印此表。

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企业章程复印件

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

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齐全。

4.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6.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提供建造师审批后公告文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含变更、延续页),加盖建造师执业印章。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企业申请表所填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职称证书上的批准文号应与打印证书时间合理衔接,职称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与提供的身份证号应保持一致。企业有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不予认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考核按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如有工种要求的人员,其相应工种证书的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技术工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个人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提供的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企业于2015年8月申报,其应提供2015年7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企业相应月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签字、印章齐全。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 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新企业无资质的提供此项);

(4)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5)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查询密码从申报之日起三月内必须有效,以便核实)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

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资质新办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新办的申请表,选择新办资质,选择新办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核验;

7、市城乡建委4楼5B号窗口受理(受理后将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

10、打印资质证书,市建委4楼5B窗口领取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B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市城乡建设审批服务中心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7、《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9、《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1、《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

12、《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渝建【2016】39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申报材料

要件

资料来源

注意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住房和城乡住建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1. 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网上申报”中“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登录住房和城乡住建部网站“办事大厅”(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未申请住建部审批的不需打印此表。

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

4. 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


净资产以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要求的,以申报前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企业申请表所填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职称证书上的批准文号应与打印证书时间合理衔接,职称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与提供的身份证号应保持一致。企业有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不予认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考核按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如有工种要求的人员,其相应工种证书的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技术工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个人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提供的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企业于2015年8月申报,其应提供2015年5-7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企业相应月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签字、印章齐全。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3)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查询密码从申报之日起三月内必须有效,以便核实)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

2、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传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增项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增项的申请表,选择增项所需相应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核验;

7、市城乡建委4楼5B号窗口受理;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受理后将住建部审批的资质资料上报住建部);

9、审批、公告;

10、打印资质证书,市建委4楼5B窗口领取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区县建委审批资质的程序自行制定。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B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市城乡建设审批服务中心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城乡住建部建市[2010]210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12、关于做好交通、水利、通信管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4]67号)

1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5、《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16、《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6]84)

17、《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渝建[2016]469号)

 

二、提交书面材料:

特别提示:【报住建部审批的非专业部门资质(非专业部门资质指:除开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以外的资质),请按《建办市[2016]41号》提供通过资质系统3.0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信息采集表1份(来源见下面申报材料要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1份、光盘(内容为企业基本信息表和资质申请表的可编辑word版),不再需要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申报材料

要件

资料来源

注意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住房和城乡住建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1. 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网上申报”中“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2.登录住房和城乡住建部网站的“办事大厅”(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未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不需打印此表。

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

4. 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


净资产以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要求的,以申报前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7.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考核按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9. 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和工程结算证明复印件


每项代表工程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可以认可;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材料上的工程开工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相关程序;企业应提供合同主体内容及反映技术指标部分的内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可不提供。竣工验收文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公章。


10.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资质标准中业绩涉及到前面所列指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和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中反映。且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图纸应是合法有效的施工图或竣工图,图纸均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人员签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有效期应与图纸出图时间相符。


11.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工程决算材料应提供有资格(资质)的单位(部门)或业主自行决算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决算或审计报告。


12.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等资料复印件


申报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三、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业绩资料(第二册):

(1)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3)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

(4)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5)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须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实名制信息采集:到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区县建委进行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的实名认证 ;

2、业绩及职称人员信息申报:从资质管理系统V3.0填写业绩信息及技术职称人员的入库信息,经区县建委核验,完成入库 

3、企业基本信息完善: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选取实名入库技术负责人;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等证明材料;

4、填写升级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升级的申请,选择升级所需相应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已入库业绩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将申请表和附件资料交区县城乡建委核验原件;

7、市城乡建委4楼5B号窗口受理(受理后将住建部审批资质的资料上报住建部);

8、审核、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

9、审批、公告;

10、打印资质证书,市建委4楼5B窗口领取证书;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部里公开内容为准

五、办理时限:
非专业部门资质自市城乡建委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住建部审批事项以住建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住建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市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公告后到市城乡建委打印资质证书。


申报窗口: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5B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9

承办机构:市建委建管处、市城乡建设审批服务中心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住建部令第22号)
5、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住房城乡住建部建市[2010]210号)  
8、《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104]79号)

9、《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10、《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号

1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3 号)

1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主要人员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1号)

 

二、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外省企业迁入重庆(跨省变更):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住建部或其他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12)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提供改制、重组、合并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3、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提供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重组、分立的:

1)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0)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企业外资退出的: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2)新企业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注:以上五种简单变更的“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三、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1、重新核定提供要件:

1)《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1)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1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4)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5)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上述16项附件参照升级、增项的资料装订格式分册装订。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一、选择表格说明:

1、资质变更中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变更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资质遗失补办、更换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遗失补办、更换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

二、哪些需要重新制证

新版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均需要重新制证

1、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

3、营业执照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

6、经济性质

7、迁区

除开以上七项其他内容的变更不予制证

三、审批权限

1、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变更终审权在住建部

2、由市级核发的资质证书,变更终审权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由区级核发的资质证书,变更终审权在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报送材料

1、书面材料(变更表、附件)

2、网上变更信息

3、资质证书(所有涉及重新制证的,需交回正、副本原件)

以上三项资料应同时报送

五、报送流程

特别提示:企业若有住建部审批资质,请按上述表格及附件材料直接前往住建部受理办办理(不需要区县、市建委盖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办理后凭住建部变更后资质证书复印件、市级证书原件、3.0变更审核表(不需要区县建委盖章)到市建委5B窗口办理。

企业在提交变更材料的同时,一并将变更内容从资质管理系统中上报到所辖的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后,核对原件,并核对企业上报在资质系统中的变更内容是否与变更表中变更内容一致。核对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属意见并加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在资质管理系统中填明意见,并上报。

六、办理时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材料及网上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办结变更手续。

七、附件材料

申请内容

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名称

工商核名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名称变更原因书面说明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建立时间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经济类型(改制)

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实施方案、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仅国有企业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注册资本金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股东会决议

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身份证、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遗失补办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补办书面申请、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申明

迁区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


删除建筑业企业入库业绩的办事指南:

对于按渝建【201684号已入库业绩明确清出机制:

一、对公示中业绩,由企业书面申请,经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退回或删除;

二、对公告中已作出资质许可的业绩,系统予以锁定,不得删除和修改;

三、对公告中未作出资质许可的业绩,由企业书面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批中心复核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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